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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 年 新 个人 收入 税法 的 基本 内容
2007 年 新 个人 收入 税法 的 基本 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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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 三 年 多 准备 得 详尽,多 次 讨论 和 经过 近 一 年 公布 得 宽阔 为了 有 人民 的 意见,在 2007 年 11 月 20 日,在 第 2 集会,第 12 届 的 越南 社会 主义 共和 国 国会 已经 通过 个人 收入税法 (“TNCN”) 了。个人 收入 税法 在 2009 年 01 月 01 日 将 正式 有效 和 废除,代替 (i) 收入税 法令 对 高 收入者 (第 35/2001/PL-UBTVQH10 号 法令 被 修改,补充 一些 条 根据 第 14/2004/PL-UBTVQH11 号 法令 了),(ii) 土地 使用权 的 流转 税律 在 1994 年 06 月 22 日 被 颁行 和 它 被 修改,补充 一些 条 根据 第 17/1999/QH10 号 律,(iii) 一些 营业 收入税 的 规定 对 生产 和 经营 个人,这 个人 不 包括 私人 营业们 根据 第 09/2003/QH11 号 的 营业 收入税 法 的 规定;

个人 收入税法 规定 一些 基本 内容 如下:

I. 关于 对象 缴 个人 收入税:

1. 对象 缴 个人 收入税 包括:
- 居住 个人 应 纳税 所得 额,发生 内 和 外 越南 领土;和
- 居住 个人 不 应 纳税 所得 额,发生 内 越南 领土。

1.1 居住 个人 是 一个 人 答应 条件 之一 如下:
- 个人 在 越南 从 183 天 以上,在 阳历 1 年 中,或 连续 12月 从 头天 在 越南;或
- 个人 在 越南 有 经常 住宅,包括 住宅 被 登记 常驻 了 或 他 在 越南 有 租赁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关于 住宅,对 租合同 的 时限 在 税 算 年 中 从 90 天 以上。

1.2 居住 个人 不 是 一个 人 不 答应 条件们 以上。

II. 个人 收入税 应 纳税 所得 额 :

个人 收入税法 规定 10 个人 收入税 应 纳税 所得 额 类 如下:

1. 收入 从 经营,包括:
- 收入 从 货物 和 劳务 生产,经营 活动;
- 收入 从 个人 的 独立 行业 活动 和 这 个人 要 有 一件 执照 或 一件 许可证书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。

1.1 应 纳税 所得 额 被 确定 通过 收入 除了费用 有关 应 纳税 所得 额 从 经营 在 算 税 期 中。

1.2 根据 定额,标准,制度 和 凭单,会计 簿册 为了 确定 收入 和 费用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。

1.3 个人 不 遵守 会计 制度,单据,凭单 和 他 不 确定 收入,费用 和 应 纳税 所得 额,税务 机关 有 管辖 权 将 规定 收入,比例 为了 确定 应 纳税 所得 额 对 每 生产 和 经营 行业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关于 管理 税。

2. 收入 从 工资 包括 :
- 工资 和 条款们 有 工资 性质;
- 项目 津贴 除了 项目 津贴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关于 优待 人 有 功劳,国防 补助,安宁,毒害 补助,危险,区域 补助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,补助 突出 困难,劳动 灾难 补助,职业病,补助 一次 当时 生育 或 收养 子女 接受,补助 由 减 劳动 可能,补助 一次 退休,补助 辞退,补助 失业 根据 劳动部 的 规定,其他 补助 由 社会 保险 付帐,补助 解决 社会 弊病;
- 酬劳 根据 一些 形式;
- 金钱 收到 从 参加 经营 协会,董事会,检查 委员会,管理 委员会 和 组织们;
- 其他 利益 项目们 而 缴税者 收到 (是 金钱 或 不是 金钱) ;
- 奖金,除了 奖金 附带 名号们 由 国家 授奖,奖金 附带 国家 锦标,国际 锦标,奖金 关于 改进 技术,创制,发明 由 国家 机构 有 管辖 权 公认,奖金 关于 发现,申报 法律 违犯 行为们 跟 国家 机构 有 管辖 权。

2.1 应 纳税 所得 额 被 确定 通过 总收入 从 工资 (工资 被 提及 以上 了) 而 缴税者 在 税 算 期 中 收到。

3. 收入 从 投资 资本,包括:
- 利息 贷款 基金;
- 股份 利息;
- 收入 从 投资 资本 通过 其他 形式们,除了收入 从 政府 债券 利息。

3.1 应 纳税 所得 额 是 总 收入 从 投资 资本 以上 而 缴税者 在 税 算 期 中 收到。

4.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,包括:
-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 在 经济 组织们 中;
- 收入 从 转让 证券;
-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 通过 其他 形式们。

4.1 应 纳税 所得 额 被 确定 通过 售价 除 购买 价格 和 合理 费用 对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 有关。

4.2 在 不 确定 购买 价格 和 证券 转让 费用 的 场合 中,应 纳税 所得 额 被 确定 是 证券 售价。

5.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,包括:
- 收入 从 转让 土地 使用权 和 资产 与 土地;
- 收入 从 转让 住宅 所有权 或 住宅 使用权;
- 收入 从 转让 地 雇权,水面 雇权;
- 其他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.

5.1 应 纳税 所得额 被 确定 通过 根据 转让 地产 随着 转让 每次 除了地产 购买 价格 和 有关 费用。

5.2 如果 不 确定 购买 价格 和 地产 转让 有关 费用,应 纳税 所得 额 被 确定 是 地产 转让价。

6. 收入 从 中奖,包括:
- 中奖 彩票;
- 中奖 形式 的 促销;
- 中奖 赛赌,casino 形式们;
- 中奖 游戏们 和 其他 中奖 形式们。

6.1 应 纳税 所得 额 是 锦标 超过 一千万 越南盾 而 缴税者 收到 根据 每 中奖 次。

7. 收入 从 版权,包括:
- 收入 从 转交,转 知识产权 的 对象们 的 使用权;
- 收入 从 转交 工艺。

7.2 应 纳税 所得 额 是 收入 超过 一千万 越南盾 而 缴税者 收到 当时 转交,转权。

8. 收入 从 转让 商业权:

应 纳税 所得 额 是 收入 超过 一千万 越南盾 而 缴税者 收到 根据 每 份 商业权 转让 合同。

9. 收入 从 收到 继承 是 证券,经济 组织 的资本,经营 基础,地产 和 其他 财产 而 它们 被 登记 所有 或 登记 使用:

应 纳税 所得 额 是 继承 财产 价值 分 超过 一千万 越南盾 而 缴税者 收到 根据 每 发生 次。

10. 收入 从 收到 赠品 是 证券, 经济 组织 的 资本,经营 基础,地产 和 其他 财产 而 它们 被 登记 所有 或 登记 使用。

10.1 应 纳税 所得 额 是 馈赠品 财产 价值 分 超过 一千万 越南盾 而 缴税者 收到 根据 每 发生 次。

III. 收入 被 免 个人 收入税 :

个人 收入税法 规定 14 收入类 被 免 个人 收入税 如下 :

1.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 间 妻子 跟 丈夫;父亲 和 母亲 跟 亲生子;养父 和 养母 跟 养子;公公 和 婆婆 跟 媳妇;岳父 和 岳母 跟 女婿;祖父 和 奶奶 跟 内孙子;外祖父 和 祖母 跟 外孙子;胞兄 跟 姐姐。

2. 收入 从 转让 个人 的 住宅,土地 使用权 和 资产 与 土地 如果 个人 在 越南 只有 一家 唯一 住宅,土地。

3. 收入 从 个人 的 土地 使用权 价值 由 国家 交 地。

4. 收入 从 收到 继承,馈赠品 是 地产 间 妻子 跟 丈夫;父亲 和 母亲 跟 亲生子;养父 和 养母 跟 养子;公公 和 婆婆 跟 媳妇;岳父 和 岳母 跟 女婿;祖父 和 奶奶 跟 内孙子;外祖父 和 祖母 跟 外孙子;胞兄 跟 姐姐。

5. 收入 从 家庭户,个人 直接 地 生产 农业,林业,养 和 种植,打 水产 (这 水产 还没 加工 成了 产品 或 它们 被 加工 通常。

6. 收入 从 转 家庭户 和 个人 的 农业地 由 国家 交 为了 生产。

7. 收入 从 存款 利润 在 信用 组织,利润 从 一份 人寿 保险 合同。

8. 收入 从 侨汇。

9. 夜作 工资,加点工资 对 白天 工作 被 支付 多大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。

10. 退休金 由 社会 保险 支付。

11. 收入 从 助学金,包括:
- 助学金 有 从 国家 的 财政 预算;
- 助学金 有 从 国内 组织们 和 外国 组织们 根据 那 组织 的 劝学 互助 章程。

12. 收入 从 赔偿 一份 人寿 保险 合同,一份 非人寿 保险 合同,劳动 灾难 赔款,国家 的 赔款 和 其他 赔款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。

13. 收入 有 从 公益金 由 国家 机构 有 管辖 权 准许 成立 或 公认,活动 因为 慈善 目的,人道 目的,没有 利润 目的。

14. 收入 有 外国 的 援助金 因为 慈善 目的,人道 目的 根据 政府 形式 和 非 政府 形式 由 国家 机构 有 管辖 批阅。

IV. 一些 场合 被 免 个人 收入税 :

1. 个人 收入税法 规定 如果 缴税 对象 有 困难 因为 天灾,火灾,灾难,危险病。因此 他们 没有 可能 缴税,他们 被 减税 和 减税额 对 损害额 将 相应 但是 不 超过 税额 要 缴。

2. 为了 确定 损害额 被 减税 是 实际 总费用 为了 克服 损害 除了 赔款 收到 从 保险 机关 (如果 有) ,或 从 组织们,个人 引起 灾难 (如果 有) 。

3. 减免额 被 确定 如下:
- 缴税额 对 损害额 大,减税额 对 损害额 将 相等。
- 缴税额 对 损害额 小,减税额 对 缴税额 将 相等。

V. 一些 项目 被 减免:

减免 项目 是 金钱 在 应 纳税 所得 额 中 被 除 前 上税 对 收入 从 经营,缴税 对象 的 工资 是 居住 个人。个人 所得税法 规定 02 减免 项目类 如下:

1. 减免 家境,包括 02 定额:
- 减免额 对 缴税 对象 是 4百万 越南盾 / 1 月 (四千八百万 越南盾 / 1 年) ;
- 减免额 对 每 附属 个人 是 一百六十万 / 1月。

1.1 家境 减免额 对 附属 个人 被 实现 根据 原则 是 每 附属 个人 在 一 缴税 对象 被 减免 一次。

1.2 附属 个人 是 缴税 对象 有 责任 养育 的,包括 :
- 子女 没 成长 (18 岁 以下) ;子女 被 残疾,子女 没有 可能 劳动;
- 个人们 没有 收入 或 他们 有 收入 不 超过 五十万 越南盾 / 1 月,包括 他们 正在 学 大学,高等,专业 中学 或 学业;妻子 或 丈夫 没有 可能 劳动;父亲 或 母亲 的 劳动岁 已经 完 了 或 他们 没有 劳动 可能;其他人 没有 依附处 而 缴税者 要 直接 地 养育。

2. 减免 关于 一些 项目 捐献 慈善,人道,包括 :
- 捐献 项目 在 小孩们,老人,残废 组织,照顾 基础 而 他们 有 特别 困难 环境 和 他们 没有 依附处;
- 捐献 项目 在 公益金,人道金,劝学金。

2.1 组织,基础 和 基金们 以上 被 成立 由 国家 机构 有 管辖 权 准许 或 公认,活动 为了 慈善 目的,人道 目的,劝学 目的,没有 利润 目的。

VI. 上 个人 收入税 对 居住 个人:

1. 关于 收入 从 经营 和 收入 从 工资 根据 上税 是 上税 收入 和 税率 根据 一个 每 分 的 累计 税务表 如下:

税务 水平 上税 收入 分 / 年 (百万) 上税 收入 分 / 月 (百万) 税率 (%)
1 到 60 到 5 5
2 60 以上 到 120 5 以上 到 10 10
3 120 以上 到 216 10 以上 到18 15
4 216 以上 到 384 18 以上 到 32 20
5 384 以上 到 624 32 以上 到 52 25
6 624 以上 到 960 52 以上 到 80 30
7 960 以上 80 以上 35

1.1 所得税 被 取决于 应 纳税 所得 额 (被 提及 在 第 II。1目 和 第II。2目 以上) 除了一些 项目 如下:
- 一些 贡献 保险 需要 项目 如下: 社会 保险,健康 保险,职业 责任 保险 对 一些 行业 而 这 行业 要 参加 保险 需求 和 其他 保险 项目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。
- 一些 家境 除 减免 项目。
- 一些 项目 被 贡献 在 慈善 基金,人道 基金,劝学 基金。

2. 关于 收入 从 投资 资本,转让 资本,转让 地产,中奖,版权金,让 经营权,收到 继承,赠品 是 所得税 和 税率 根据 一个 税务表 如下:

次序 所得税 税率 (%)
1 收入 从 投资 资本 5
2 收入 从 版权,让 经营权 5
3 收入 从 中奖 10
4 收入 从 继承,赠品 10
5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 在 确定 购买 价格 和 证券 有关 费用 的 场合 中 20

6 收入 从 转让 证券 在 不 确定 购买 价格 和 证券 有关 费用 的 场合 0,1
7.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 在 确定 购买 价格 和 地产 有关 费用 的 场合 中 25
8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 在 不 确定 购买 价格 和 地产 有关 费用 的 场合 中 2

2.1 所得税 对 收入 从 投资 资本,转让 资本,转让 地产,中奖,版权金,让 经营权,收到 继承,赠品 是 所得税 (被 提及 在 第 II。3 目 到 第 II。10 目 以上) 。

VII. 个人 收入税 对 个人 居住 不 :

1. 税 对 收入 从 经营 :
- 税 收 的 收入 来 自 企业 没有 个人 居住 被 取决 于 收入 从 生产 和 经营 活动 乘以 税率。
- 收入 是 全部 金钱数 被 发生 从 供应 货物,劳务 包括 费用 由 货物 买方 给 个人 居住 不 支付 而 不会 返回。

1.1 如果 一项 合同 协议 不 包括 个人 收入税,收入 要 变化 是 全部 金钱数 而 个人居住不 被 收到 根据 任何 方式 从 供应 货物 和 劳务 在 越南 (不 附属 地点 为了 进行 经营 的 活动们)。

1.2 税率 对 收入 从 经营 根据 每 领域,生产 行业,经营 行业 如下 :
- 1% 对 货物 经营 活动;
- 5% 对 劳务 经营 活动;
- 2% 对 生产 活动,建设 活动,运载 活动 和 其他 经营 活动。

2. 税 对 收入 从 工资:
- 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工资 和 收入 从 工人 的 工资 是 相同,有 税率 是 20%。
- 所得税 从 工资 是 从 工资 总额 而 个人 居住 不 收到 由 他们 在 越南 工作,不 分别 地方 支付 收入。

3. 税 对 收入 从 投资 工资:

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投资 工资 和 个人 居住 不 被 收到 从 投资 工资 在 组织,个人 在 越南 是 相等,有 5% 税率。

4. 税 对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 :

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, 收入 从 转让 资本 被 确定 相等 资金 总额 而 个人 居住 被 收到 从 转让 资本 在 越南 的 组织,个人 乘以 0,1%, 税率,不 分别 实现 转让 在 越南 或 外国。

5. 税 对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:

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转让 地产 在 越南 被 确定 相等 转让价 的 地产 乘以 2% 税率。

6. 税 对 收入 从 版权,让 商业权:
- 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版权 被 确定 相等 收入 超过 一千万 根据 一 份 转交 合同,转 使用权 知识产权 的 对象们,转交 工艺 在 越南 乘以 5% 税率。
- 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让 商业权 被 确定 相等 收入 超过 一千万 根据 一 份 让 商业权 合同 在 越南 乘以 5% 税率。

7. 税 对 收入 从 中奖,继承,赠品 :
- 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中奖,继承,赠品 被 确定 相等 所得税 乘以 10% 税率。
- 个人 居住 不 的 税 对 收入 从 中奖 是 锦标 价值 超过 一千万 根据 每 次 中奖 在 越南。
- 所得税 从 收到 继承,赠品 是 继承 价值,赠品 价值 超过 一千万 根据 每 次 发生 收入 而 个人 居住 不 在 越南 被 收到。

VIII. 上税期 :

1. 上税期 对 居住 个人:
- 年 上税期 被 采用 根据 收入 从 经营;收入 从 工资;
- 上税期 根据 每 次 发生 收入 根据 收入 从 投资 工资;收入 从 转让 工资,除了 收入 从 转让 证券;收入 从 转让 地产;收入 从 中奖;收入 从 版权;收入 从 让 商业权;收入 从 继承;收入 从 赠品;
- 上税期 根据 每 次 转让 或 根据 年 对 收入 从 转让 证券。在 个人 采用 年上税期 的 场合 中,他们 跟 税机关 在 年初 要 登记。.

2. 上税期 对 个人 居住 不 被 确定 根据 每 次 发生 收入 和 它 对 全部 所得税 被 采用。

IX. 管理 税,还税 :

1. 关于 登记 税,报告 税,扣除 税,纳税,决算 税,还税,处理 法律 违犯 关于 税 和 一些 税 管理 办法 被 实现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关于 管理 税。

2. 个人 被 还税 根据 一些 场合 以下 :
- 税额 已经 纳 较大 税额 要 纳;
- 个人 已经 缴 税 不过 他们 的 所得税 税率 不 缴 税;
- 其他 场合 根据 国家 机构 有 管辖 权 的 决定。

X. 效力 和 系统化:

1. 效力 : 2007 年 新 个人 收入税法 有 效力 施行 从 2009年 01 月 01 日。

2. 系统化 一些 主要 文本 :
- 2007 年 个人 收入税法;
- 政府 的 2008年 09月08日,第 100/2008/NĐ-CP号 向导 施行 2007 年 个人 收入税法;
- 财政部 的 2008 年 09 月 30 日,第 84/2008/TT-BTC 号 通讯 向导 施行 政府 的 2008 年 09 月 08 日,第 100/2008/NĐ-CP 号 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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